8 验收


8.0.1 注氮控氧防火系统的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消防监督、工程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参加。验收不合格的防护区和注氮控氧防火系统不得投入使用。
8.0.2 注氮控氧防火系统的竣工验收应在系统调试后进行。注氮控氧防火系统安装工程竣工验收后,应按本规程附录B的格式填写验收表。
8.0.3 注氮控氧防火系统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 批准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设计图纸、消防监督机构的审批文件、设计变更通知、竣工图纸;
    2 注氮控氧防火系统调试记录;
    3 供氮装置、氧浓度探测器、控制组件等组件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或现场检验报告;
    4 注氮控氧防火系统维护管理的规章制度。
8.0.4 注氮控氧防火系统的验收应包括下列主要项目:
    1 供氮装置(空气压缩机组、气体分离机组)应直立安装,氧气排放口应设在防护区外;
    2 供氮装置(空气压缩机组、气体分离机组)设置场所的环境温度应符合要求,并应无有害或腐蚀性气体;
    3 供氮装置(空气压缩机组、气体分离机组)的供电电源应稳定可靠;
    4 防护区密闭性应符合要求;
    5 供氮装置在氧浓度上限时应启动,在氧浓度下限时应关闭;
    6 报警应符合要求。
 
条文说明
8 验收
8.0.1 本条对注氮控氧防火系统安装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和要求作了明确规定。
    竣工验收是注氮控氧防火系统交付使用前的一项重要技术工作。为了确保系统功能,把好竣工验收关,必须强调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消防监督、工程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参加,充分发挥各方面的职能作用和监督作用,切实做到使投资建设的系统能充分起到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作用。
8.0.2 注氮控氧防火系统施工安装完毕后,应对系统的布置和功能等进行检查,以保证投入使用后安全可靠,达到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目的。
8.0.3 注氮控氧防火系统竣工验收时,建设和施工单位应提供有关设计、质量验收的记录和文件,以确保施工过程已按设计和标准要求执行。
8.0.4 注氮控氧防火系统所排放的氧气应排放到防护区外,以确保防护区内的氧浓度达到设计范围。注氮控氧防火系统安装处的环境,直接影响其功能,应确保环境温度在设计范围内,并无有害或腐蚀性气体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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